案例一:纳帕溪谷别墅“壁炉门”
2009年5月17日,位于昌平的纳帕溪谷别墅,精装修原配的大理石壁炉突然脱胶坍塌,正在壁炉前玩耍的5岁小女孩被大理石击中后脑砸倒在地,五小时后不治死亡。经现场观察,厚达4-9厘米、重达200多斤的大理石构件竟然没有任何金属加固件,全凭胶水粘贴在石膏板上,事发时胶水已经粉化,导致了悲剧的发生。
点评:虽然开发商在舆论压力下做出了相应赔偿,但此事件不能不令人反思。当下很多开发商为了多卖房子,挖空心思想点子,可是如果连房子最根本的质量问题都难以达到,这些卖点没有任何意义。开发商盖房子还是要从质量上着手,多干些实在事,不要让这样的人间悲剧再度上演。
◆案例二:交房一年内开发商保修
邓女士2009年购买了管庄的某精装修楼盘位于12层的两居室。2010年3月入住后,一直没有遇到什么问题,直到当年冬天楼下的邻居找上门,才知道原来自家的卫生间存在漏水隐患。随后邓女士把开发商告上法院,要求开发商赔偿全部损失。后经调解,邓女士和开发商达成协议,由开发商赔偿相关损失,并责成物业负责卫生间墙面和地面防水维修。邓女士维权胜利的关键就是《住宅之质量保证书》中关于屋面和地面防水保质期的规定。
点评:北京市要求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时,必须向业主提供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。在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中规定了正常使用情况下,住宅各部位、部件保修内容与保质期。其中明确要求:屋面防水3年;墙面、厨房和卫生间地面、地下室、管道渗漏1年。
◆案例三: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
2003年,李先生购买了某精装修房源,入住后没多久,客厅正中的拼花玻璃灯罩突然掉落,溅起的玻璃碎片划伤了正在休息的李先生,造成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约2000元。由于李先生购买的是精装修住宅,该灯具由开发商提供并安装,所以李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。
点评:根据2002年建设部颁布的《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》第1.7.1条规定:“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,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,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。建筑装饰施工单位、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。”开发商、施工单位和灯具厂商均负有责任,三者为连带责任人,开发商不能完全免责。